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成效良好

   2025-08-23 40
核心提示:为有效破解生态修复不及时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,近日,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

    为有效破解生态修复不及时、监管不到位等问题,近日,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《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指引》),强化公众参与生态修复监督管理,确保生态修复责任得到有效履行。

    据介绍,生态修复监督人是指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人民法院选聘,对生态修复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公民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主体。

    该《工作指引》共有15条内容,包括生态修复监督人的定义、适用案件范围、选聘程序、启动流程等,同时就生态修复监督人的职责、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,为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提供了行动指南。

    今年3月,三明中院指导泰宁县人民法院率先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,并在建宁、尤溪、明溪等地法院进行推广适用,助推生态环境多元化治理,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,成效良好。

    来源:人民法院报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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